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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意识与实施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为了了解和考察人们对劳动法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劳动法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从2005年3月15日至5月25日共同对佛山市、重庆市、无锡市、沈阳四城市范围内18-65岁并且有过工作经验的成年人进行了有关“劳动法意识与实施情况的入户问卷调查”。
调查采用了概率与单元格人口密度成比例(PPS-probabilities
proportional to size)的GPS/GIS辅助区域抽样(GPS/GIS
Assistant Area Sampling,以下简称“GPS抽样[1]”)的方法,根据各城市按照经纬度划分的抽样单位和人口密度,分四级抽取到受访人,每个城市抽取1.600个样本。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的总体情况
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4112份样本,其中佛山1.029份,占25.02%、重庆1.019份,占24.78%、无锡1.029份,占25.02%、沈阳1035份,占25.17%。
1.性别与年龄结构
受访对象中的性别比例,男性占48%,女性占52%;年龄以30-54岁居多,占总样本的68.3%。
图1 调查对象的性别和年龄分布状况
2.户籍状况
从受访者的户籍状况看,非农业户口所占比例高达89.5%,农业户口的仅占10.2%。在农业户口的420份调查问卷中,仅有100人的户口是在调查城市,318人是人户分离的,占75.7%;非农业户口中有219人的户口不在调查城市,占6.0%。户籍状况反映了此次GPS抽样特点,即以所选城市的住户为抽样单位的特点。
表1 调查对象的户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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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户口状态 |
A4a:户口是否在调查城市 |
Total |
|
是 |
不是 |
不知道 |
没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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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 |
3,431 |
219 |
7 |
21 |
3,678(8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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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 |
100 |
318 |
0 |
2 |
420(10.21%) |
|
不知道 |
4 |
6 |
1 |
0 |
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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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回答 |
1 |
0 |
0 |
2 |
3(0.07%) |
|
Total |
3,536 |
543 |
8 |
25 |
4112 |
3.文化结构
受访者以初高中学历为主,共占64.57%;大专及以上学历占24.76%;而小学及以下学历比较少,仅占10.58%。
图2 调查对象的文化结构
4.就、失业状况
从受访人劳动就业状况看:有工作的受访者占61%,离退休占16%,下岗或失业占18%。
图3 调查对象的就业状况
针对有工作人员是否有第二职业的提问,96.88%的人回答没有第二职业,这反映了几个城市中,仅有极少量人员在从事第二职业。
在下岗、失业、休长假或内退人员中,33.29%是因为以前的单位破产了,13.99%是因为以前的单位改制,13.75%是因为以前的单位裁员,其他原因占19.18%。
图4 下岗、失业、休长假或内退的主要原因
5.享受社会保障与再就业情况
在下岗、失业、休长假、内退或离/退休人员,仅有59%享受退休金、生活补助费或低保,仍有38%人的没有享受到。这些人,在下岗、失业、休长假、内退或离退休以来,只有26.55%做过其它工作,70.99%没做过其它工作。没做过其它工作的主要原因有年龄太大、不想工作、找过工作但没找到等方面。
图5 下岗、失业、休长假、内退或离/退休人员享受退休金、生活补助费或低保的情况
图6 下岗、失业、休长假、内退或离/退休以来是否干过其它工作
图7 下岗、失业、休长假、内退或离/退休以来未曾干过其它工作的主要原因
6.所有制与行业状况
在受访对象目前/以前的工作单位中,以国有为主的企业占37.09%,其次是民营企业,占16.46,再者是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分别占15.49%和15.13%,海外独资或外资为主的企业仅占3.26%。其次,受访者目前/以前工作的行业分布,制造业排第一位,占27.72%,其次是社会服务业,占14.11%。受访者中以工人/职工为主,占37.45%,其次是一般职员,占24%,两者合计为61.45%。
图8 调查对象目前/以前的工作单位性质
图9 调查对象目前/以前所在工作单位的行业性质
图10 调查对象目前/以前的具体工作
二、劳动关系情况
1.劳动合同
在所有被调查者中,签过劳动合同占40.76%,签过聘用合同、劳务合同、就业协议或其他形式合同占9.68%,而46.86%没签过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从这个数据可以反映出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还比较低。而在签过合同的人,绝大部分是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占95.03%,与劳务公司或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仅占1.01%;51.64%的人手里有一份自己签过字的合同,46%的人手里都没有自己签过字的合同,这显然是签过合同,自己手里没持有一份合同的人为数还是不少。
图11 签订合同状况
图12 签订合同的签订对象
所签订的合同,以1-5年期限为主,占46.29%,没有固定期限的仅占31.49%,还有14.51%并不知道自己所签合同的期限。94.79%是完全自愿或部分自愿签订合同,92.48%签合同时不需要交押金,74.35%所签合同中没有违约缴纳条款。
图13 签订合同的有效期
图14 签订合同的自愿情况
图15 签订合同时是否交押金
图16 合同中有否违约缴纳条款
2.劳动争议情况
在4112份样本中,近十年遇到工资问题的最多,为194人,变成劳动争议的41人,占23.7%;其次是遇到工作时间问题,有118人,变成劳动争议的为14人,占11.8%;遇到社会保障问题,有108人,变成劳动争议的26人,占24%;遇到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有100人,变成劳动争议的35人,占35%,变成劳动争议的比重最高,可见劳动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发展为劳动争议。遇到职业培训和工伤方面问题的各有64人和26人,还有12人遇到其他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图17 近十年遇到的问题及变成劳动争议的情况
在调查中,近十年印象最深的劳动纠纷一开始牵涉的人数主要在10人及以下,占46.51%,牵涉到10-100人的占30.23%。引起这些纠纷的原因以工资问题为主,占37.36%,其次是劳动合同问题,占26.37%,社会保障问题居第三,占13.19%。这些纠纷大部分是员工首先提出用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来解决,比例高达75.82%,而由用人单位/雇主先提出用劳动争议办法来解决的比例只有13.19%。
图18 近十年印象最深的劳动纠纷一开始牵涉的人数
图19 引起那次印象最深的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
以下部分是针对发生过劳动争议的91人的分析。在91个受访群体中,有61名受访者采取了一定办法来解决这次令他印象深刻的劳动纠纷,占67.03%。而那30名未采取任何办法的受访人中(占32.97%),1/3的人认为什么办法也没有用,还有13.3%的因为怕领导/雇主报复而没采取任何办法。在61名采取办法解决纠纷的受访者中,一开始就联合其他员工解决的占52.46%,始终都是通过个人努力解决的占26.23%,先由个人出面但解决不了,最终通过工会或与其他员工联合解决的占18.03%。
图20 没有采取任何办法来解决劳动纠纷的原因
图21 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这61起劳动纠纷中,有40起选择企业内部调解来解决,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企业内部调解让双方都有回旋余地,或者比其他办法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另外21起没有采取企业内部调解,他们中的大部分认为调解没用。
图22 采取企业内部调解办法的原因
图23 没有采取企业内部调解办法的原因
在61起纠纷中,有26起选择在企业外部采取行政办法解决,35起纠纷没有采取行政办法。采取行政办法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政府公平、有权威,或者老百姓遇到问题就得找政府,也有企业内部调解不成功而转向企业外部寻求行政办法解决。22起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纠纷,主要是因为劳动仲裁比较有用,相对公平;39起没有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采取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比例比较低,只有18%,大部分都没有采取诉讼办法,有的是因为纠纷已经解决,没有必要上法院,有的则是因为觉得上法院程序太复杂,嫌麻烦,还有上法院也不见得有效、又费时间等之类的原因。
图24 采取行政办法的原因
图25 不采取行政办法的原因
图26 采取劳动仲裁办法的原因
图27 没有采取劳动仲裁办法的原因
图28 采取诉讼办法的原因
图29 没有采取诉讼办法的原因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绝大部分都是最先采取调解的办法,比例高达81.97%,最先采取行政和劳动仲裁办法的各有5起,只有1起纠纷是最先采取诉讼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从员工角度还是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是,现在企业内部调节机制是否满足了发生争议的职工的要求,这也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图30 解决纠纷中最先采取的办法
在纠纷的处理中,员工所提的要求最终得到满足的比例并不高,全部满足的仅占16.39%,部分满足的占32.79%,另外有32.79%没有得到满足,16.39%还没有结果(共10起纠纷)。纠纷处理结果,也只有49.02%的按照协议/判决执行,而对方拒绝执行的却占到了41.18%,这也反映了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图31 所提的要求最终得到满足的情况
图32 纠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在已经解决的纠纷中,受访者认为调解起决定性作用的占31.37%,认为仲裁起作用的占17.65%,而认为调解、行政、仲裁、诉讼都没有起决定性作用的也占到了31.37%。受访者对纠纷解决的结果满意度也不高,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共占52.94%。
图33 对纠纷解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方法
图34 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
在10起还没有解决结果的纠纷中,当事人下一步打算采取诉讼的有3人,采取仲裁的有1人,而打算放弃或没找算的各有2人。
纠纷解决时间在半年以内(包括仍在解决的,下同)有42起,占68.86%,1-5年(含)的占19.68%,5年以上的占8.2%;59.02%的受访者都认为花这些时间是值得的。纠纷解决中,当事人总共或至今花费在100元(含)以内的占65%,100-1000元(含1000元)的占13.34%,1000元以上的占15.02%。在这61起纠纷中,这些花费由当事人出的共24人。
图35 解决纠纷总共或至今的时间
图36 花这些时间值否
图37 解决纠纷总共或至今的花费
图38 解决纠纷所花费的值否
图39 谁出的解决纠纷的花费?
在这61起纠纷中,当事人咨询过开业律师的有15人,仅占24.59%,没有咨询过46人,占75%。可以看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律师咨询的比例并不很高。咨询过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有9人,占14.75%,咨询过法律救援组织的仅8人,占13.81%。咨询开业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直接去律师事务所或自己认识等途径;而咨询法律救援组织的,主要是直接去律师事务所或打电话热线等方式。
图40 有没有咨询过开业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救援组织?
图41 咨询渠道
问及请过律师的人(共6人,仅占10%),所请的律师对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了解与比较了了解和不了解与非常不了解各占50%,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真正懂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律师人才还是相对短缺。
图44 所请律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图45 是否接受过法律援助
三、有关劳动法等信息获得渠道
1.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在有关劳动法等法制信息获得方面,电视的利用率是最高的(经常利用的比例达76.31%),其次是报纸。而互联网也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41.1%的人经常收看,49.08%的人偶尔收看电视里的法制类节目;而广播里的法制类节目,只有3.04%的人经常收听,28.48%的人偶尔收听。人们对法制类节目主要还是通过电视媒体来获取信息。
图46 信息来源渠道的利用率
图47 法制类节目的收看/听率
2.劳动法的知晓情况
从有些问题的答案可以看出,受访者大部分对《劳动法》都有较正确的理解和认识,68.63%的人不同意“职工有权随时离职”,86.41%的人不同意“企业有权随时解雇职工”,93.34%的人不同意“如果企业需要裁员,应先裁女职工”,93.43%的人同意“残疾人应享受一些就业的优惠政策”。
表2 针对一些说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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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权随时离职” |
“企业有权随时解雇职工” |
“如果企业需要裁员,应该先裁女职工” |
“残疾人应享受一些就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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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25.71 |
9.17 |
3.02 |
9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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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68.63 |
86.41 |
93.34 |
3.4 |
|
不知道 |
4.74 |
3.53 |
2.97 |
2.46 |
|
没回答 |
0.92 |
0.9 |
0.68 |
0.71 |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82.34%的人听说过《劳动法》。认为《劳动法》最应该保障“提供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的人最多,所占比例高达40.25%,认为最应保障“就业稳定性”和“最低工资”的居其次,分别占19.52%和15.03%。
图48 有否听说过《劳动法》
图49 劳动法最应该保障的方面
3.有关就业歧视与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超半数以上的人都认为在招工启事中出现诸如“性别男”、“相貌端正”、“身高170cm以上”、“本市户口”和“年龄30岁以下”等都与《劳动法》背道而驰,而出现“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和“电脑操作技能熟练”等要求是合法的。
图50 招工启事中所列要求与《劳动法》是否相符?
61.1%的人认为《劳动法》贯彻效果比较有效或非常有效,但仍有30.18%的人认为不太有效,3.28%的人认为完全无效。
图51 《劳动法》贯彻效果
在《劳动法》提供的保障方面,仍有46.72%的人认为对防止就业的性别歧视保障不足,50.09%的人认为对防止就业的年龄歧视保障不足,38.66%的人认为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障不足,56.7%的人认为对无故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障不足,53.48%的人认为对下岗或单位解体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不足。以上几个问题恰好反映了我国当前劳动就业领域的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表3 《劳动法》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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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过多 |
保障适当 |
保障不足 |
不知道 |
没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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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就业的性别歧视 |
2.22 |
40.08 |
46.72 |
10.69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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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就业的年龄歧视 |
3.01 |
36.15 |
50.09 |
10.43 |
0.32 |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
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
1.39 |
48.49 |
38.66 |
11.1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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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下岗/解除劳动合同 |
1.27 |
29.21 |
56.7 |
12.52 |
0.3 |
|
下岗或单位解体时
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
0.86 |
32.43 |
53.48 |
12.82 |
0.41 |
78.47%的人都没查过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在查过法律法规的人群中,以查询书刊为主,其次是报纸和网络;84.5%的人通过各种途径查到了想了解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图52 是否查询过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图53 有否查到希望了解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图54 查询法律法规的途径
《劳动法》对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是很大的,在测评《劳动法》的重要程度时,40.05%的人认为非常重要,近90%的人对《劳动法》的重要程度打分时都在5分及以上(假设满分是10分)。这也充分反映我国随着我国受雇人口的增加,劳动法变得越来越重要的现实。
图55 《劳动法》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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